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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执法大检查情况通报
来源:武汉建设 发布:2010-9-16 隶属:行业新闻 点击:1726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筑质监站、安全站、市场站、市政质监站,各监理企业:
经市城建委统一部署,今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了一次建设工程监理执法大检查。市、区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参检人员努力工作,受检单位认真落实,通过企业自查,市、区质监机构对辖区监管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市监理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大检查达到了推动监理行业提高履职服务水平的预期目的;收到了摸清监理一线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理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5月10日至20日由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从抽检的项目来看,绝大部分监理单位比较重视,组织了自检和排查工作。第二阶段5月20至6月10日市、区质监机构对辖区所监管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建筑工程2794项,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100余份整改通知单,并对问题及时梳理总结,按时上报检查情况总结,共收到各区站检查总结14份。第三阶段6月17至30日市监理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按照分工,建筑质监站与安全站、市场站组成联合检查组分江北、江南两片分头进行检查,共抽查32个项目,市政质监站检查组抽查了10个项目。
这次抽查以监理项目部为重点,主要检查六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二是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和执业资格,特别是总监总代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三是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和依照合同约定履职情况;四是监理项目部对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情况;五是监理项目部对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控情况;六是监理项目部对省、市新出台文件落实情况。
从抽查结果看,全市监理企业在规范管理,认真履职,确保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项目部对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比较严格,受检项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良好,无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二是各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生产控制到位,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没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各项目部重视文明施工,受检项目基本上都落实了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四是监理项目部的管理与往年比较有所加强和改善,监理资料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
检查表明,我市监理行业发生了可喜变化。首先是各监理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市城建委和管理部门对监理工作的新要求,紧跟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加强从业人员自身的规范和要求;其次是一年多来市区建管部门齐抓共管,推动和促进监理企业全面加强执业水平,取得了初步成效;再者是建管部门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已初步形成了加强监理机构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检查中,发现了一批管理较为规范,各项工作做得比较到位的优秀项目监理部,特给予通报表扬:武汉鸿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汉口花园幽兰居一期工程”项目监理部;武汉科达监理公司“湖北农业科技大楼”项目监理部;武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东风武汉轻汽职工经济房”项目监理部。浙江江南监理公司“葛洲坝、汉口国际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过程中,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建筑工程质量整改单》3份,《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执法大检查抽查执法建议书》9份,并责成相关单位督促抓好整改。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部管理不够规范。少数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人员的选派存在专业配备不合理、人员力量投入明显不足的问题;个别项目监理部总监挂名不履职;监理项目部人员流动性过大,变更频繁;少数项目部总监代表不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执业资格。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的制度建设和质保体系的构建,重视不够,对项目监理部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存在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没有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致使现场相当多数的监理人员证件过期无效。少数现场专业监理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能胜任工作。大部分监理项目部未实行监理人员挂牌上岗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作人员没有佩戴项目监理岗位证,监理项目现场没有张榜公布项目监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二)监理程序不够规范。少数监理项目部对实施监理程序不熟悉,不按程序办事,编制监理规划针对性、指导性不强,编制、审批程序不清,没有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审查签认不严谨。旁站、巡视、平行检查、材料报验、见证取样等规程不清,签章不全,对施工单位商砼站实验室缺乏考核记录。
(三)监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少数总监、总监代表职责不清,履职不力,存在总监代表越权代签工程支付证书、监理月报,存在资料员越权代签监理工程师资料的现象;有的总监在建设建设项目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签发开工报告。反映总监对签字终身负法律责任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很弱。少数项目部存在未经总监签发工程支付证书,默许建设单位私自拨付工程款现象。
(四)监理资料管理不够规范。监理现场监理资料不能随工程进度同步的现象较为普遍。监理资料用表不规范,有的项目部没有使用管理部门监制的规范用表。个别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管理混乱,没有建立台帐,没有文件编号,没有分类归档,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内容简单空泛;有的与施工日志内容和时间不能互相印证;还有的项目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在监理日志没有记录,或通知整改内容与整改回复不一致,不能闭合;总监也未定期阅签有效书;监理月报记录不清,缺乏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内容等等。
检查中发现的这些问题,尽管有诸多客观原因,但从监理工作和监管两个方面分析,主要原因:一是监理企业领导层和管理层思想认识严重落后形势发展,存在着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得过且过的思想,因此对监理项目部穷于应付,疏于管理,不能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人员进场履职,至使现场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严重缺位,从而影响了监理履职行为。因此,问题出在项目部,根子在监理企业的管理层;二是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意识淡漠,职责意识模糊,敬业精神欠缺,至使相当多数总监理工程师不在位,不履职或者缺位情况严重,履职行为不规范。三是反映了监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的监管还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在这次检查中,有2个项目监理部问题突出,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位不履职,项目部管理混乱,现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在网上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北京中协成监理有限公司的“太子水榭三期”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李宜斌;武汉亚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天意小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彭维威。
三、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市城建委领导十分很重视监理行业的发展,多次专题研究监理行业发展和监理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目的在于促进监理企业素质不断提高,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发挥其独立的监管作用,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这次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不论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都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反映出,在建设行业大发展大建设新形势下,我市的监理行业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如果漠视这些问题,不迅速解决,不仅工程质量不能保证,也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积极采取措施,立即行动起来,全力做好监管工作。
(二)切实整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工作务必抓紧抓实。特别是对关系到实体质量安全的问题要拿出不改正问题誓不罢休的态度。市、区建管部门一方面要对发现问题做进一步梳理,指导改正,另一方面结合全市监理行业状况,研究对策措施。检查处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问题多,性质严重的,被点名批评的单位要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希望各企业切实引起重视,市区管理部门要拿出工作安排,加强督促整改,监理巡查小组要组织整改“回头看”,巩固检查工作成果。
(三)加强学习,提高从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各监理企业要加强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尤其是要深入学习省市近年下发的关于监理管理的有关文件,吃透精神指导实践。同时还要加强职责教育和学习,牢固树立职责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监理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要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职,依法实施监理,诚信经营,热情服务,让业主满意。
(四)依法执业,持证上岗。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注册工程师注册延续和执业变更等相关手续;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企业资质参与监理招投标,监理人员使用过期证件,将视为无证上岗,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项目部管理,切实按照招标合同约定落实项目部人员。监理企业一定要选派相应资格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要符合招标合同约定,要满足工程需求,项目监理部要拟定好人员进退场计划,人员要挂牌作业,醒目位置张榜项目部人员(附相片),做到职责明确,制度上墙。总监对项目部负总责,项目部人员不落实,总监未严格落实签字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公布。
(六)理清程序,实施监理。要努力严格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四个不得”监理办事规范,必须坚持监理工作“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的基本原则,规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实施监理。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不得擅自签发开工令、工程执法证书等监理文件。职责要分清,不能越权履职。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监理文件必须签章齐全,方可生效,否则视为履职不到位。
(七)抓好资料管理,做到真实完整。完善监理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要求,真实记录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情况,及时收集控制过程信息,分类归档,及时整理,及时建立相关台帐,尽量做到监理现场管理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有序有章可循,便于查询、追溯,并依此为据,终身负责。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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