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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建筑时报 发布:2010-11-22 隶属:行业新闻 点击:1614
记者: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新闻发言人:《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记者: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那个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有哪些?
新闻发言人:当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记者: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为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一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二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促使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记者: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新闻发言人:《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记者: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那个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有哪些?
新闻发言人:当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记者: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为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一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二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促使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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