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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武汉建设监理 发布:2010-8-22 隶属:行业新闻 点击:2053
为规范武汉监理行业的竞争秩序,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武汉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认真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切实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树立武汉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 监理单位按照湖北省建设厅鄂建<1996>166号、武汉市建委武城监字<1996>158号文计取监理费(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在投标前不向建设单位作降低监理酬金的承诺,中标后不改变中标价格。各监理单位不以降低服务质量或其他理由降低监理酬金以谋取监理业务。对低于上述标准的取费项目,监理单位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三、 在汉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要到武汉市建管部门备案。在未收到按合同约定预付监理款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按武政办[2003]172号文依照合同履行支付监理费的,监理单位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 监理单位不允许转让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任务。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确定的监理范围和工程等级进行监理。
五、 监理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与工程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派驻现场,以保证监理合同目标的实现。具体数量按照武建建管字<2003>247号文执行。
六、 实施监理过程中,切实遵守职业道德,不对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吃、拿、卡、要”,或无理刁难。
七、 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一经发现,由监理协会向责任单位及当事人提出警告;再为之,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行业内各种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理协会网站上曝光,公示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八、 各监理单位要真诚接受建设单位、参建各方、业内同行的监督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九、 本公约对所有在汉承揽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构成约束。自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十、 本公约的解释权为武汉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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